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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1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马某1、利某2等与徐某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1,利某2,利某3,利某4,徐某,利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1民初638号原告:马某1。原告:利某2。原告:利某3。原告:利某4。四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梁永豪,广东洲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被告:利某。法定代理人:徐某,利某1的母亲。原告马某、利某2、利某3、利某4与被告徐某、利某1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利某2、利某3、利某4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永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利某1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利某2、利某3、利某4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台山市××××房中属于被继承人利健祥的50%产权份额由各继承人依法继承(原告利某2、利某3、利某4及被告徐某、利某1各继承10%);2、台山市××××房另外的50%产权份额属原告马某;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马某与被继承人利健祥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利某2,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利某3,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利某4,并于1989年购得位于台山市××××房屋。马某与利健祥于1993年5月18日在台山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后利健祥于××××年××月××日与被告徐某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利某1。利健祥于2009年12月7日因交通事故死亡。台山市××××房登记在被继承人利健祥名下,该房屋是在马某与利健祥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马某和利健祥分别拥有该房屋50%的产权份额。利健祥生前未对房屋产权进行处理,死亡后其拥有的50%产权份额属于遗产,应依法继承。利健祥的父亲利锦思已于1975年5月17日死亡,母亲陈秋兰已于2009年2月17日死亡,因此利健祥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和子女依法继承。自利健祥去世后,被告一直不予配合对利健祥的遗产进行分割处理。被告徐某、利某1均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1993)台法合民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送达回证》、《台山市房地产档案信息查询》、徐某与利健祥的《结婚证》、台山市三合镇北联村民委员会《证明》两份、利健祥《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等证据,本院开庭质证,被告徐某、利某1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继承人利健祥与马某于××××年××月××日结婚,婚后生育子女三人(××××年××月××日生育利某2、××××年××月××日生育利某3、××××年××月××日生育利某4),利健祥于1989年取得位于台山市××××房的房屋的所有权(产权证号:36××59,登记产权人为利健祥),后利健祥与马某于1993年5月27日离婚。××××年××月××日,利健祥与徐某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利某1。利健祥于2009年12月21日死亡,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本院认为:本案是法定继承纠纷。位于台山市××××房的房屋虽登记在被继承人利健祥的名下,但该房屋是被继承人利健祥于其与马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为其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即被继承人利健祥与马某各占1/2的份额。被继承人利健祥死亡后,其享有的1/2份额应由被继承人利健祥的配偶徐某及其子女(即利某2、利某3、利某4、利某1)等五人共同继承,即每人各继承涉案房屋1/10的份额。被告徐某、利某1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予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位于台山市台城镇合新路36号404房的房屋(产权证号:36××59)由原告马某享有1/2份额的所有权,原告利某2、利某3、利某4及被告徐某、利某1各继承取得该房屋1/10份额的所有权。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马某、利某2、利某3、利某4负担525元,被告徐某、利某1负担525元(原告马某、利某2、利某3、利某4已预缴,由本院向其退还525元,被告徐某、利某1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5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浩参审判员  陈XX审判员  林小聪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艳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