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执1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杜威、徐声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威,徐声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1159号申请执行人杜威,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湖北省仙桃市人,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被执行人徐声斌,男,1973年7月19日出生,湖北省武汉市,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杜威与被执行人徐声斌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的(2017)鄂0115民初1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6月22日权利人杜威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徐声斌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声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各项经济损失303766.83元,承担案件执行费4456.17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声斌银行存款30822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柯梅惠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