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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辖终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俞宏标、王华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俞宏标,王华琴,林君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辖终5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俞宏标,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华琴,女,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贤云,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君云,男,196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上诉人俞宏标、王华琴因与被上诉人林君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17)闽0128民初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俞宏标、王华琴上诉称,借贷关系应为一般合同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般管辖的规定,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位于福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由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林君云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诉人俞宏标、王华琴的居民身份证载明,俞宏标、王华琴的住所地均为福建省××平原镇。两上诉人主张其经常居住地为福州市,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作为两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霞审判员 唐宇恒审判员 缪 羽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坤贵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