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1执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孙亚君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0191执499号孙亚君、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孙亚君与被执行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91民初3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孙亚君支付人民币200000元;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执行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亚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亚君与被执行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且被执行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孙亚君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孙亚君与被执行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且被执行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已经履行完毕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91民初3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91民初3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