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曾维政与贵州新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阳风彩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维政,贵州新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阳风彩装饰有限公司,贵阳风彩装饰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周建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655号原告:曾维政,男,1972年12月22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毕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岳,系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410383233。被告:贵州新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松坪北路水城煤电大楼。法定代表人:宁德波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贵阳风彩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02号。法定代表人:周建云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贵阳风彩装饰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住所地:钟山区麒麟路(麒麟新区4号)14栋。法定代表人:XX彪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周建云,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住六盘水市钟山区,原告曾维政与被告贵州新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阳风彩装饰有限公司、贵阳风彩装饰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周建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维政以被告现送达不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理由正当,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维政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8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59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免交。审判员 饶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严万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