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3执2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胡昌琳与张世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昌琳,张世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83执26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胡昌琳,女,196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被执行人张世武,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本院在执行胡昌琳与张世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世武未履行(2015)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2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张世武存款XXX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明胜执行员 李顺斌执行员 郭群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