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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3执2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胡昌琳与张世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昌琳,张世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83执26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胡昌琳,女,196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被执行人张世武,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本院在执行胡昌琳与张世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世武未履行(2015)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2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张世武存款XXX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明胜执行员  李顺斌执行员  郭群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