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民初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玉江与齐河县明海冷冻冷藏有限公司、明顺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江,齐河县明海冷冻冷藏有限公司,明顺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民初851号原告:张玉江,男,汉族,齐河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艳,山东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齐河县明海冷冻冷藏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胡官屯镇武庄村。法定代表人:明顺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明顺建,男,汉族,住齐河县。原告张玉江与被告齐河县明海冷冻冷藏有限公司、明顺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张玉江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江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原告张玉江负担。审 判 长 李建鲁审 判 员 鞠 健人民陪审员 孟庆钧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孟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