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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5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陈吉玉与谢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吉玉,谢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5执389号申请执行人陈吉玉,女,1961年7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谢涛,男,1985年7月2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吉玉与被执行人谢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谢涛已主动赔偿了申请执行人陈吉玉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906.77元。申请执行人陈吉玉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撤销了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9005民初189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宇翔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绍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