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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合肥大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崔国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大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崔国昌,孙晓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56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大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中环国际广场B幢902室,组织机构代码57441534-4。法定代表人:蒋卫萍,总经理。被执行人:崔国昌,男,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孙晓莉,女,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执行合肥大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崔国昌、孙晓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军执行员 徐 勇执行员 李晓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熊 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