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行审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桦甸市人民政府与张晓阳房屋征收行政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桦甸市人民政府,张晓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282行审25号申请执行人桦甸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桦甸市。法定代表人刘慧军,市长。委托代理人吴唯赫,桦甸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科员。被执行人张晓阳,男,汉族,无职业,住山东省淄博市。委托代理人李凤翎(系张晓阳舅舅),男,汉族,无职业,住桦甸市。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桦政房征补【2016】04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于2016年6月16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搬迁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义务催告通知书,被执行人在催告通知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履行搬迁义务。2017年3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桦政房征补【2016】04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经协调,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因此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桦甸市人民政府桦政房征补【2016】04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审判长 薛金花审判员 罗晓波审判员 李家宽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艾书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