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孔七斤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德清,孔七斤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刑初301号自诉人孔德清,男,1971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被告人孔七斤,男,1984年7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2017年6月28日兰考县人民法院执行机关以被告人孔七斤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向兰考县公安局移送,兰考县公安局认为被告人孔七斤的行为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未予立案。自诉人孔德清以被告人孔七斤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自诉人诉称,自诉人孔德清诉被告人孔七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1日以(2016)豫0225民初8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孔七斤履行给付自诉人孔德清借款的义务。判决生效后,���告人孔七斤未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向自诉人履行给付借款。2017年6月6日自诉人向拉考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7日限被告人当即履行给付借款的义务,被告人拒不履行。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于2017年6月30日以与被告人孔七斤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已履行完毕法院判决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孔七斤的控诉。经审查,本院认为,自诉人孔德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孔德清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马俊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峰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