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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执2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于永河、邱春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永河,邱春霞,孙桂清,修阿妮,于光峰,程福芝,金淑芹,高环昌,刘欢欢,董彩霞,青岛发瑞特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2575号申请执行人:于永河、邱春霞、孙桂清、修阿妮、于光峰、程福芝、金淑芹、高环昌、刘欢欢、董彩霞。被执行人:青岛发瑞特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5375065-8。法定代表人郑乐允,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永河、邱春霞、孙桂清、修阿妮、于光峰、程福芝、金淑芹、高环昌、刘欢欢、董彩霞与被执行人青岛发瑞特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即劳人仲案字【2015】第606号仲裁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春波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胡志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殷梦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