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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27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木萨尔县城镇诚信祥建筑设备租赁站,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27执120号申请执行人:吉木萨尔县城镇诚信祥建筑设备租赁站。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1969年出生。申请执行人吉木萨尔县城镇诚信祥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327民初3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吉木萨尔县城镇诚信祥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刘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案款92706元,执行费1291元,合计9399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某某的财产状况,向车管、房管、金融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刘某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国山审判员  哨依塔审判员  蔡 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