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原告郭骏与被告谢尤清、成都市鑫鼎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鑫信创富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2民初282号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对原告郭骏诉被告谢尤清、成都市鑫鼎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成都鑫信创富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债券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川0682民初28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以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川0682民初28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七页倒数第二行中“本案受理费1150元”补正为“本案受理费2300元”。审 判 长 张荣强人民陪审员 李德明人民陪审员 沈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彩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