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5执1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马继发盗窃罪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马继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5执1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马立新,该院院长。被执行人马继发,男,1997年2月20日出生,无业,现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马继发盗窃罪罚金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法找见且无银行存款和房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唐玉龙代理审判员 齐帅涛代理审判员 宫胜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