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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3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汪娜娜与代挨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娜娜,代挨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23民初712号原告:汪娜娜,男,汉族。被告:代挨成,男,汉族。原告汪娜娜与被告代挨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娜娜与被告代挨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娜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40000元;2.请求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2年,被告代挨成承包了禾草沟煤矿涂料工程,被告雇佣原告完成部分涂料工程,原告按照约定将涂料工程完成后,计算工程价款合计为88000元,原告陆陆续续的支付了一部分,2014年12月28日,双方协商将剩余工程款40000元,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并签名按印。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故依法诉至法院。被告代挨成承认原告汪娜娜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合法债务应予以清偿。原、被告基于雇佣关系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将所欠工资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有权随时向被告主张偿还欠款。原告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代挨成承认原告汪娜娜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代挨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汪娜娜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代挨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南烨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 飞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