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执18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周密与罗彬、李秀莲、肖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密,罗彬,李秀莲,肖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18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密,男,1988年9月9日出生,28岁,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罗彬,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36岁,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李秀莲,女,1988年3月13日出生,29岁,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肖红,男,1990年2月8日出生,27岁,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在执行周密与罗彬、李秀莲、肖红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周密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彬、李秀莲、肖红借款本金及利息、诉讼费等共计79985.4元。本院依职权查封被执行人李秀莲车辆,现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周密借款本金及利息、诉讼费等共计79985.4元未受偿,申请执行人周密同意本院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娟审判员 秦 萌审判员 陈正梁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海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