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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4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2017)湘1124执127号唐X忠与何X学、朱X善、何X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X忠,何X学,朱X善,何X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湘11**执127号申请执行人唐X忠,男,1963年3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630329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湖南省道县寿雁镇。被执行人何X学,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690224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湖南道县寿雁镇。.被执行人朱X善,女,1969年2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6902038124,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湖南道县寿雁镇。系被执行人何X学之妻。被执行人何X燕,女,1992年4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9204168128,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湖南道县寿雁镇。系被执行人何X学、朱X善之女。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唐X忠与被执行人何X学、朱X善、何X燕民间借贷纠纷的道县人民法院(2015)道法民初第1957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何X学、朱X善、何X燕无银行存款及相关车辆登记信息,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裁定如下:中止道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4民初第14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泽审 判 员  何路生代理审判员  陈先寿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雪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