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4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石雷与被执行人王立伟、李荣生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雷,王立伟,李荣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4执30号申请执行人石雷,男,1988年2月6日出生,汉族,饶河县居民。被执行人王立伟,男,197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饶河县小佳河镇居民。被执行人李荣生,男,197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饶河县小佳河镇居民。申请执行人石雷与被执行人王立伟、李荣生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饶佳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石雷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立伟、李荣生履行给付人民币6583.77元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立伟给付赔偿款6000元,缴纳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石雷放弃了其他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石雷与被执行人王立伟、李荣生健康权纠纷一案,(2015)饶佳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江志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旭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