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84民初1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四会市汇洋科技饲料有限公司与黄广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会市汇洋科技饲料有限公司,黄广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84民初1143号原告:四会市汇洋科技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会市南江工业园第47号之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478389963X8。法定代表人:陈文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昌,广东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广文,男,汉族,1978年3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四会市汇洋科技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广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自行解决,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会市汇洋科技饲料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计收1171元,由原告四会市汇洋科技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静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梓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