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陈建成、陈翠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陈建成,陈翠萍,陈进源,福建省领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258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29号,组织机构代码56338248-7。主要负责人:王文坤,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大、柯妹金,该分行职员。被告:陈建成,男,196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陈翠萍,女,196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陈进源,男,198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福建省领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城基路273号信德大厦,组织机构代码69903197-7。法定代表人:陈志阳,该公司负责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陈建成、陈翠萍、陈进源、福建省领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所欠款项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8320元,减半收取计14160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杨 伟代理审判员 梁超毅代理审判员 魏鋆妮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柳晓霞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