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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海尔妮萨·麦合木提二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尔妮萨·麦合木提,阿依姑丽·热米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刑初65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海尔妮萨·麦合木提,女,1987年8月17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皮山县,维吾尔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皮山县;2015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撤销2015年判决的缓刑部分,连同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自报阿依姑丽·热米拉,女,1979年4月23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维吾尔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喀格勒克镇阿亚格恰斯米其提路194号;2016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7]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海尔妮萨·麦合木提、阿依姑丽·热米拉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文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海尔妮萨·麦合木提、阿依姑丽·热米拉及翻译人员买木提明·热西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8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海尔妮萨·麦合木提伙同阿依姑丽·热米拉,至本市浦东新区年家浜路、沈康路的周南线公交车站,趁被害人王某某上车不备,由被告人海尔妮萨·麦合木提窃得被害人王某某外套左侧口袋内的VIVO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878元),后海尔妮萨·麦合木提将该手机转移至被告人阿依姑丽·热米拉手中欲离开现场时,被反扒民警抓获。2017年2月3日18时45分许,被告人海尔妮萨·麦合木提伙同阿依姑丽·热米拉,至本市静安区延长中路童家浜公交车站点处,趁途经此处的被害人徐某不备,由被告人阿依姑丽·热米拉一侧掩护望风,被告人海尔妮萨·麦合木提伸手进入徐某的背包内试图盗窃财物,被徐某当场发现,嗣后,上述两名被告人被一旁的反扒民警抓获。被告人海尔妮萨·麦合木提、阿依姑丽·热米拉于2016年12月20日、2017年2月6日接电话通知主动到案,二人均如实供述了第一节事实;审查起诉阶段,二人如实供述了第二节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海尔妮萨·麦合木提、阿依姑丽·热米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某、徐某的陈述,证人吕某某、肖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闵行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相关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工作情况、案发简要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海尔妮萨·麦合木提、阿依姑丽·热米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海尔妮萨·麦合木提、阿依姑丽·热米拉已着手实施第二节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海尔妮萨·麦合木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阿依姑丽·热米拉、海尔妮萨·麦合木提对于第一节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第二节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阿依姑丽·热米拉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海尔妮萨·麦合木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二、撤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2刑初61号刑事判决书主文中对被告人阿依姑丽·热米拉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三、被告人阿依姑丽·热米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四、扣押在案的赃物发还被害人王某某(已发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 判 长  张 鑫人民陪审员  徐铭权人民陪审员  陈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召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