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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民初1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广东羊城晚报数字媒体有限公司与北京猎豹移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羊城晚报数字媒体有限公司,北京猎豹移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4民初1050号原告:广东羊城晚报数字媒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33号。法定代表人:汪令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候榆,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洁,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猎豹移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0071号。法定代表人:傅盛。原告广东羊城晚报数字媒体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猎豹移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公告期及举证期届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将涉案文章《互联网公司年末“拉仇恨”年会年终奖土豪的不要不要的》删除;2.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5000元、合理支出86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根据羊城晚报报业集团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告是羊城晚报报业集团的子公司,羊城晚报报业集团授权原告全权负责集团各系列报(包括羊城晚报、新快报等)新闻及相关信息的网络发布、网络新闻以及相关信息的销售与授权发布以及互联网相关业务的经营。2010年4月1日,羊城晚报社、民营经济报社、广东羊城体育报社、广东建设报社共同与原告签订了《专有使用权许可合同》,授予原告在合同有效期内在全世界以网络传播的形式使用上述报社出版的所有报刊上刊载的全部作品的专有使用权,且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综上,原告是羊城晚报所有文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使用权人,羊城晚报的所有文章均通过原告旗下的“金羊网”(××)进行网络传播。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其主办的快科技网站(××)转载了《京东、阿里、腾讯年终奖曝光!简直拉仇恨》一文,该文章与羊城晚报社记者撰写的涉案作品《互联网公司年末“拉仇恨”年会年终奖土豪的不要不要的》内容一致,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一、关于原告的权利来源部分。2010年3月1日,羊城晚报报业集团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原告为羊城晚报报业集团投资设立的子公司;羊城晚报报业集团授权原告全权负责集团各系列报(包括羊城晚报、新快报、可乐生活等)新闻及相关信息的网络发布,网络新闻及相关信息的销售、授权发布以及其他与互联网相关业务的经营。2010年4月10日,羊城晚报社、民营经济报社、广东羊城体育报社、广东建设报社(均为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专有使用权许可合同》,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在全世界使用甲方出版的所有报刊上登载的全部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专有使用权;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自行将作品在网络上传播,亦不得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再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包括不得自行或许可第三方出版作品的电子版;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现有侵犯乙方专有使用权的,乙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甲方可协助乙方追偿;合同有效期为十年等。羊城晚报社记者林曦作为声明人出具《声明》,声明其任职于羊城晚报社期间,发表在《羊城晚报》的新闻作品均为职务作品,作品除署名权属于其本人外,其他全部著作权属于羊城晚报社。2016年1月20日发行的《羊城晚报》刊登了原告主张权利的涉案文章《互联网公司年末“拉仇恨”年会年终奖土豪的不要不要的》,文章署名“羊城晚报记者林曦”,该文约1833字。广东省广州市公证处于2016年4月14日出具(2016)粤广广州第046304号《公证书》,其中载明:2016年3月24日,原告委托代理人仲伟辉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在该处使用电脑打开360浏览器,在地址栏键入“××”进入“金羊网”网站首页,并实时打印,点击进入“羊城晚报数字报”进入“羊城晚报数字报”网络版刊登页面,并实时打印;在360浏览器地址栏输入“www.miitbeian.gov.cn”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网站,点击“公共查询”,进入备案查询系统,输入被查询网站域名,显示网站备案号为“粤B2-20040141号-1,主办单位为“广东羊城晚报数字媒体有限公司”,实时打印页面等。上述公证书所附实时打印页面显示,网址为××的“金羊网”网站首页底部标注“版权所有【羊城晚报报业集团】广东羊城晚报数字媒体有限公司”;另ICP/IP/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显示,网站首页网址为××,网站名称为“金羊网”的网站主办单位为广东羊城晚报数字媒体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上述网站首页网址为××的“金羊网”刊登有涉案文章《互联网公司年末“拉仇恨”年会年终奖土豪的不要不要的》,该文章亦署名“羊城晚报记者林曦”。二、关于原告指控被告的侵权事实部分。广东省广州市公证处于2016年4月14日出具(2016)粤广广州第046302号《公证书》,其中记载:2016年3月25日,在公证处公证员与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原告的代理人仲伟辉在公证处打开计算机,启动“屏幕录像专家”软件进行录像;启动360浏览器,并清理IE缓存,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进入“快科技”网站首页,并实时打印;在360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so.com”进入360搜索工具,在360搜索栏中输入“site:mydrivers.com羊城晚报”,进入搜索结果页面第二页,显示“找到相关结果约507个”,并实时打印搜索结果页面;从搜索结果第一页开始,分别点击搜索结果中的每一个新闻标题,并打开全文。停止屏幕录像,保存屏幕录像结果后关闭“屏幕录像专家”软件;兹证明公证书所附的光盘系公证处电脑组工作人员根据屏幕录像结果刻录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点击播放上述公证书所附光盘,显示在网站首页网址为“××”,网站名称为“快科技(原驱动之家)”的网站上传播了标题为《京东、阿里、腾讯年终奖曝光!简直拉仇恨》的文章,该文章标题下方注明“2016-01-20,出处:羊城晚报编辑:朝晖人气:21575次”。经比对,原告认为,上述网站上使用的被控侵权文章《京东、阿里、腾讯年终奖曝光!简直拉仇恨》,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涉案文章《互联网公司年末“拉仇恨”年会年终奖土豪的不要不要的》,除标题进行了修改外,两者的正文内容完全一致。另根据原告提交的(2016)粤广广州第046303号公证书以及所附网页打印件显示,网址为××的网站为“快科技(原驱动之家)”网站,网站下方注明快科技(原驱动之家)版权所有;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显示,网站首页网址为××,网站名称为“驱动之家”的网站主办单位为北京猎豹移动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三、其他查明事实。1、原告是2000年10月25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注册资本为1000万,主要经营范围为信息服务业务等。被告是2009年4月15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技术推广、技术开发、技术咨询、设计、制作、代理、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等。2、原告针对被告开办的涉案网站上使用原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不同文字作品,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共计82宗诉讼[案号:(2017)粤0104民初1050-1131号]。原告主张针对被告的侵权行为共支出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2040元,并提交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号码为11968063,金额5000元)以及公证费发票(号码为02984972,金额2040元)。庭审中,原告表示上述合理费用分摊到82个案件中,故在本案中主张律师费61元,公证费25元。本院认为:原告主张权利的涉案文章《互联网公司年末“拉仇恨”年会年终奖土豪的不要不要的》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为作者,作者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涉案作品《互联网公司年末“拉仇恨”年会年终奖土豪的不要不要的》署名作者为林曦。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本院认定涉案作品作者系林曦,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根据林曦出具的《声明书》,涉案作品为职务作品,该作品除署名权外的其他全部著作权属于羊城晚报社。原告与羊城晚报社签订《专有使用权许可合同》,经授权取得包括涉案作品在内的羊城晚报社出版的所有报刊上登载的全部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专有使用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通过法律途径追求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另结合原告主办的“金羊网”网站发布涉案文字作品的事实,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涉案文字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根据原告提供的公证书显示,被告在其主办的网址为“××”的网站上转载与原告主张权利作品内容一致,字数约为1833字的文章《京东、阿里、腾讯年终奖曝光!简直拉仇恨》。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通过其主办的涉案网站向公众提供原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涉案作品,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互联网公司年末“拉仇恨”年会年终奖土豪的不要不要的》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遭受到的实际损失,被告的违法所得亦无法确定,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独创性程度、篇幅、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相关稿酬支付标准,并考虑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了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维权费用,同时考虑原告针对被告提起批量诉讼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承担的赔偿数额为1500元(该款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猎豹移动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犯原告广东羊城晚报数字媒体有限公司享有文字作品《互联网公司年末“拉仇恨”年会年终奖土豪的不要不要的》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删除涉案侵权文章《京东、阿里、腾讯年终奖曝光!简直拉仇恨》;二、被告北京猎豹移动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羊城晚报数字媒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00元;三、驳回原告广东羊城晚报数字媒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北京猎豹移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为标准计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永华审 判 员  赵 咏人民陪审员  徐燕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绮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