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9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彭慧与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慧,金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242号原告:彭慧,女,1977年3月24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告:金东,男,1980年9月3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石化。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慧与被告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慧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至10000元,本案应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慧承担。剩余受理费3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刘亚军人民陪审员 杨 静人民陪审员 潘花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朝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