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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9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彭慧与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慧,金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242号原告:彭慧,女,1977年3月24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告:金东,男,1980年9月3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石化。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慧与被告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慧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至10000元,本案应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慧承担。剩余受理费3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刘亚军人民陪审员  杨 静人民陪审员  潘花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朝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