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4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徐振路与商丘市太宇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振路,商丘市太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4785号原告:徐振路,男,196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会明、刘侃侃,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太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平原路南段西侧林河酒厂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97341402G。法定代表人:单友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奎、张丽(实习),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振路与被告商丘市太宇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振路未预交诉讼费,经本院通知催交后仍未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贾国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