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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1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3-27

案件名称

崔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敖汉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30民初1756号原告:崔某,男,1984年4月3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男,1986年11月22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原告崔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依简易程序立案后,因被告王某下落不明,本案于2017年3月29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期满后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崔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000元,利息120元,合计1012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20日,被告在我处借款10000元,并约定利息1.2%,被告为我出具了借据一枚,约定2017年2月20日前偿还。此款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支拖不予偿还。王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7年1月20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载明:借据,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现金人民币,借款人:王某,还款日期:2017年2月20日,借款日期2017年1月20日。此款被告未偿还。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双方约定利息的事实存在。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0000元,有其为原告出具的借据证明双方借贷关系的事实存在。此款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诉讼请求,因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借原告崔某款10000元;二、驳回原告崔某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元,由被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佟贵江审判员左志新人民陪审员崔爱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邢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