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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3民初3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谢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谢某某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民初3187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谢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委托代理人:王武军,江西雪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受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谢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以需要补充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刘永琴审 判 员  夏 莲代理审判员  王跃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翘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