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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刑初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姚学正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学正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81刑初468号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学正,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邓州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5年1月20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公诉刑诉(2015)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学正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学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9日19时45分许,被告人姚学正酒后驾驶豫R×××××号小客车,沿邓州市三贤路自北向南行驶至三贤路与人民路交叉口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邓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醇鉴定,姚学正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33.67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姚学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邓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邓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醇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学正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学正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姚学正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学正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王琪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兼)书记员  何 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