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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执监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传峰与刘孝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传峰,刘孝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执监264号申请人王传峰。被执行人刘孝良。王传峰申请执行刘孝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现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本院将本案指定其他法院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裁定如下: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1民初1858号民事判决书,指定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晓飞审判员  张学锋审判员  杨玉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仁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