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执监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传峰与刘孝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传峰,刘孝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执监264号申请人王传峰。被执行人刘孝良。王传峰申请执行刘孝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现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本院将本案指定其他法院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裁定如下: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1民初1858号民事判决书,指定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晓飞审判员 张学锋审判员 杨玉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仁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