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23执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孟庆峰与郭旭方、刘铁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峰,郭旭方,刘铁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3执916号申请执行人:孟庆峰,男,1978年1月23日生,汉族,住鲁山县磙子营。被执行人:郭旭方,男,1984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鲁山县。被执行人:刘铁林,男,1969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本院在执行孟庆峰与郭旭方、刘铁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孟庆峰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23执91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大憨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登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