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2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江德建与徐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德建,徐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2民初604号原告:江德建,男,1973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被告:徐强,男,1975年2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原告江德建诉被告徐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江德建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德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德建撤诉。案件受理费1714元,减半收取计857元,由原告江德建负担。审判员 胡娇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滕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