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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2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江德建与徐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德建,徐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2民初604号原告:江德建,男,1973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被告:徐强,男,1975年2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原告江德建诉被告徐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江德建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德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德建撤诉。案件受理费1714元,减半收取计857元,由原告江德建负担。审判员  胡娇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滕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