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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3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杨正平与泸州龙城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正平,泸州龙城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3执16号申请执行人:杨正平,男,生于1962年7月4日,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住四川省剑阁县。被执行人:泸州龙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方洞镇。法定代表人:屈义高,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正平与被执行人泸州龙城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川0823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欠款220581.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泸州龙城建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无银行存款信息,在不动产管理中心无房地产登记信息,在车辆管理所无车辆信息登记,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泸州龙城建筑有限公司在2012年3月13日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本案尚需按照法定程序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认可。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学 斌审判员 蒲 玉 章审判员 乔   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实(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