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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3执30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刘刚与李代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刚,李代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3执30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刚,居民。被执行人:李代友,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刚与被执行人李代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刘刚偿还借款9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50元、执行费125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予以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李代友名下有房产一套,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查封被执行人李代友位于竹山县城关镇民族路x号x栋x单元x室房屋一套(现门牌号为x室;产权证号:0xxx4),该房产已办理抵押登记,暂不宜处分。被执行人李代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刚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南金俭审 判 员  易淑明代理审判员  郑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姚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