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5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徐景澜与沈阳申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景澜,沈阳申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5770号原告:徐景澜,女,198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沈阳申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广州街19号111房间。法定代表人:蒋志刚,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景澜诉被告沈阳申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秦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悦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