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02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杜磊与魏顺利、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磊,魏顺利,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内0902民初1054号原告:杜磊,男,199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乌兰察布市。被告:魏顺利,女,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乌兰察布市。法定代表人:温东海,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婷,公司员工。原告杜磊与被告魏顺利、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磊、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魏顺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5780元。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2日23时23分,被告魏顺利驾驶蒙XX轿车沿集宁区民建大街中国工商银行北侧通道由北向南进出道路时,与沿民建大街由东向西行驶杜磊驾驶蒙XX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魏顺利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理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过错严重,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杜磊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理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二条一款之规定,过错较轻,应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综上,被告之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辩称,被告魏顺利驾驶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期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项下赔偿2000元,诉讼费及其他费用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被告魏顺利未应诉答辩。原告提交了三组证据:1、交通事故认定书。2、修车费发票。证明目的:修车费用。3、保险单一份。证明目的:被告魏顺利在安华保险投保交强险一份。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原告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被告魏顺利及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2日23时23分,被告魏顺利驾驶车牌号为蒙XX的夏利牌轿车,沿集宁区民建大街中国工商银行北侧通道由北向南进出道路时,与沿民建大街由东向西行驶杜磊驾驶的车牌号为蒙XX号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杜磊车辆经修理产生费用7400元。经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被告魏顺利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杜磊负次要责任。另查明,被告魏顺利驾驶的夏利牌轿车在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2000元,应予确认。被告魏顺利负事故主要责任,需承担原告杜磊车辆损失剩余赔偿金额5400元的70%,即3780元。被告魏顺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杜磊蒙XX号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车辆损失2000元;二、被告魏顺利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杜磊蒙XX号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车辆损失37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魏顺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杨国军二0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赵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