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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11执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定忠申请执行黄豪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定忠,黄豪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11执1002号申请执行人:王定忠,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豪杰,男,197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关于王定忠申请执行黄豪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11民初13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豪杰未履行义务。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黄豪杰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履行完毕本院(2017)豫0411民初138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春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秦向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