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初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高文友与冯小旦、胡海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文友,冯小旦,胡海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986号原告:高文友,男,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冯小旦,又名冯金昌,男,1982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胡海岩,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文友与被告冯小旦、胡海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文友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文友申请撤回起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文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文友负担。审 判 长 赵向明审 判 员 李 晔人民陪审员 王海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孟秀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