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11民初2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傅小清与文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小清,文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2020号原告:傅小清,男,196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仕梁,湖南江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帅,湖南江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跃,男,198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291号。负责人:廖文常。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小清诉被告文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傅小清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小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小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9元(已减半),由原告傅小清负担。审判员  孙平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立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