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执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钟倩与温娟、郭婷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倩,温娟,郭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1076号申请执行人:钟倩,女,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教师,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温娟,女,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负责人,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郭婷,女,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均不详。本院在执行钟倩与温娟、郭婷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宁0202民初126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温娟、郭婷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收入4602元(执行标的4552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立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