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2行审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市环境保护局与齐齐哈尔阳光热力集团万星供暖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环境保护局,齐齐哈尔阳光热力集团万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2行审1号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蒋百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徐鸥,该局法治科科长。被执行人齐齐哈尔阳光热力集团万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国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齐齐哈尔市环境保护局与齐齐哈尔阳光热力集团万星供暖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经缴纳部分罚款,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静华审判员 文 华审判员 陈 冶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苗天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