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执1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冬英与沈永凤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1189号申请执行人张冬英,女,1963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沈永凤,男,1969年7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上述当事人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81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各项费用人民币30345.7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潘永华、代理审判员逢文清、审判员章跃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作出了将被执行人沈永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本院认为,本案现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6)沪0116民初819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永华审 判 员 章 跃代理审判员 逢文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中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