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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3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何兴文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兴文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523刑初108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兴文,男,1971年1月29日出生于宜宾市翠屏区,汉族,务农,初中文化,住宜宾市翠屏区。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次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江安县看守所。江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诉(201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兴文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小平、黄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兴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何兴文与李某1、李某2、肖某,在江安县出租房内协商何兴文与李某1离婚事宜。何兴文因夺妻之恨被激发,便从厨房拿出菜刀砍向肖某头部等处,肖某左脸、背部、手被何兴文砍伤。经鉴定肖某左脸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指控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以证明被告人何兴文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是未遂。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何兴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提出自己只有伤害的故意,没有杀人的故意的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兴文与妻子李某1于2008年2月13日登记结婚,被害人肖某在何兴文与妻子李某1尚未离婚时即与李某1建立了恋爱关系,并在案发前因李某1之事与何兴文发生过冲突和纠纷。2016年10月27日夜晚,李某1、李某2、肖某来到被告人何兴文承租的小区房屋内,找何兴文协商李某1与何兴文的离婚事宜。2016年10月28日凌晨1时许,何兴文因夺妻之恨被激发,便趁李某1书写离婚协议、李某2去卧室倒水喝、肖某在客厅坐着无防备时,从厨房拿出菜刀砍向肖某头部、背部等处,肖某左脸、背部、手肘部等处被何兴文砍伤。何兴文在被李某2、李某1阻止后,肖某逃离现场。经鉴定肖某左脸部刀砍伤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左肘部和背部刀砍伤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系民警于2016年10月28日凌晨1时许接匿名报案后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侦查。2、户籍信息、结婚证复印件,证实何兴文作案时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何兴文与李某1于2008年2月13日登记结婚,二人系夫妻关系。3、抓获说明,证实案发当日凌晨1时许,公安民警在接警后赶到现场,正好遇到被砍的肖某,并当场查获砍伤肖某的何兴文。4、扣押决定书、清单,证实案发当日公安机关扣押菜刀一把、作业本一本。5、肖某住院病历和受伤照片,证实肖某左面部、左肩胛部、左肘部被砍伤。6、情况说明,证实讯问何兴文同步录音录像视频资料显示时间有误,应以笔录上记录时间为准。二、鉴定意见书及其附件、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肖某面部刀砍伤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左肘部和背部刀砍伤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鉴定意见已于2017年1月9日前通知了何兴文和肖某。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平面图及照片,证实本案现场位于江安县某小区房,照片反映了现场情况。四、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1、李某1证实,她与何兴文(已辨认)系夫妻关系,案发当时她与肖某(已辨认)正在耍朋友。2016年10月27日23时许,她和李某2、肖某一起到了何兴文租赁的房屋内协商离婚事宜,她正在写离婚协议时,发现何兴文快步从她身边走向肖某,右手拿一把菜刀,挥起砍了肖某左脸一下,肖某站了起来,何兴文又往肖某身上砍去,肖某发出惨叫躲避,她看见肖某左脸开始流血,她哭着去拉何兴文,何兴文还追着砍肖某,弟弟李某2发现后过来控制住何兴文拿刀的右手,李某2把何兴文按在地上,整个人压在何兴文身上,双手控制住何兴文拿刀的右手,肖某看见人被控制住才跑出了房屋。另证实,因为肖某和她在一起,并且插手她与何兴文的事情,所以何兴文记恨肖某。在何兴文砍肖某之前,她和何兴文闹离婚烦的时候,肖某是说过要整何兴文的儿子何某,但是每次她都以死逼劝肖某放弃了。还证实2016年9月左右的时候,看她到按摩店上班辛苦不忍心,肖某便喊了几个朋友把何兴文喊的一间茶坊谈,要求何兴文让她每个月休息一个星期与肖某在一起,何兴文同意了这个事。2、李某2证实,案发当日姐姐李某1与姐夫何兴文(已辨认)在何兴文出租屋内协商离婚,凌晨1时左右谈妥后李某1正在写协议,他进了卧室倒水喝,过了5秒钟左右发现姐姐哭起来了,他出门看见何兴文正在拿着菜刀砍肖某(已辨认)的背部,他立即上前阻止何兴文砍人,并喊姐姐和肖某先走,随后姐夫把菜刀丢在了客厅里也下了楼,他怕再发生纠纷也跟下楼,看见姐夫跟姐姐正在扭打,一会儿警察就过来了。3、刘某证实,她是小区守门人,2016年10月28日凌晨1点过,一个男子到门卫喊开大门向她借纸和笔,又过了十多分钟,这个男子又到门卫喊被人砍了叫她报警,她看见该男子(已辨认为肖某)脸上的伤被吓着了便开了大门,一会儿警察就来了。五、被害人肖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0月28日凌晨他和李某1、李某2、何兴文(已辨认)在东风路某大院4单元301号何兴文出租房内,商量何兴文与李某1离婚事宜。他下楼去帮他们借了纸和笔,回到301房后他坐在客厅里耍手机,李某1坐在沙发上写协议,李某2到卧室倒水喝。突然他感觉左脸热火了起来,用手摸发现是血,接着左肩背部、左手臂又被打击了一下,他马上站起来看见何兴文手里拿着菜刀才发现被何兴文砍了。后李某2、李某1两人过来拉住何兴文,他趁机跑出了房间,叫看门的大娘开了门跑了。另证实,他与李某1耍朋友已半年了。六、被告人何兴文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他与老婆李某1关系不好,2016年9月左右的样子,肖某(已辨认)喊了几个社会上的人来找他,在老婆李某1在场的情况下要求他答应每个月有一个星期的时间同意让李某1和肖某在一起,他在受威胁情况下答应了肖的无理要求,当时他便对肖某起了杀心。后来国庆节时候,肖某扬言要整他家人,他就对肖的杀心更盛了。2016年10月27日晚上23点的样子,李某1、李某2、肖某到他租的房子里来,当时他心里就不高兴。他与李某1协议离婚的时候,肖某时不时的插嘴,他给肖某讲现在还没有离婚,并喊肖某走,喊了几次,但肖某不听,他就气不过,当时李某1在写离婚协议,李某2进卧室倒水喝,他就到厨房里面拿了一把菜刀,直接走到肖某面前向其脸部砍过去,把肖的脸砍了一条口子,他第一刀砍在肖某左脸部,第二刀砍在肖的背部,第三刀砍在肖的手肘部。李某1和李某2一直劝他,李某2抱着他,他把刀放在了客厅里,肖某往楼下跑,李某1也往楼下跑,接着他也下楼,不一会儿警察就来了。另证实,拿刀砍肖某就是因为他和老婆还没有离婚,肖就跑到家里来了,叫肖走肖也不走,他就更气愤,他就一气之下想把肖砍来摆起;肖某勾引他老婆李某1,破坏他家庭,他想整死肖某。何兴文辨认出了用于砍肖某的菜刀,指认了作案地点、现场、写离婚协议的作业本、用于砍肖某的菜刀。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兴文故意持刀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因意志之外原因未得逞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江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提出自己没有杀人的故意,只有伤害的故意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具有杀害肖某的故意有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多次稳定供述予以证明,因此,被告人的该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何兴文属未遂犯,依法对其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害人肖某对本案犯罪的发生有明显过错,被告人又系初犯,对被告人何兴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兴文犯故意杀人(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19年10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叶俊林人民陪审员  XX荣人民陪审员  周乾高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代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