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执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中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晓伟,王中龙,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2执989号申请执行人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冠君,系董事长。被执行人曹晓伟,男,汉族,1962年9月9日生,农民,住榆树市五棵树镇。被执行人王中龙,男,汉族,1973年4月4日生,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军,男,汉族,1968年7月16日生,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榆民初字第15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春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