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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5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贻威与曹雄等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贻威,曹雄,陈文娜,东莞市南城尚城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625执2号申请执行人李贻威,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曹雄,男,197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文娜,女,197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东莞市南城尚城学校。负责人曹型雁。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贻威与被执行人曹雄、陈文娜、东莞市南城尚城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曹雄、东莞市南城尚城学校在2017年7月31日前支付欠款50万元;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欠款100万元;2018年7月31日支付欠款100万元;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100万元给申请人,另被执行人已归还300万元给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625执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不按协议履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志放审判员  陈华成审判员  邓 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欧阳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