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5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贻威与曹雄等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贻威,曹雄,陈文娜,东莞市南城尚城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625执2号申请执行人李贻威,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曹雄,男,197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文娜,女,197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东莞市南城尚城学校。负责人曹型雁。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贻威与被执行人曹雄、陈文娜、东莞市南城尚城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曹雄、东莞市南城尚城学校在2017年7月31日前支付欠款50万元;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欠款100万元;2018年7月31日支付欠款100万元;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100万元给申请人,另被执行人已归还300万元给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625执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不按协议履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志放审判员 陈华成审判员 邓 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欧阳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