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尉执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范玉玲、南玉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玉玲,南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尉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尉执字第604号申请执行人范玉玲,女,1972年3月29日出生,住所地尉氏县。被执行人南玉珍,女,1968年10月2日出生,住所地尉氏县。范玉玲申请南玉珍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作出的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范玉玲于2015-10-8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作出的执行证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武斌执行员 孙建国执行员 吴 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