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3民初1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谭云建与郝柏春、祝生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云建,郝柏春,祝生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3民初1487号原告:谭云建,男,196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江、章加荣,桐乡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郝柏春,男,195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被告:祝生娥,女,195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原告谭云建与被告郝柏春、祝生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谭云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谭云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金筱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 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