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民初2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鑫之莉茶业经营部与被告朱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鑫之莉茶业经营部,朱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2303号原告:南京鑫之莉茶业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虎踞北路72号D06。经营者:白莉莉,女,汉族,1973年2月4日生。被告朱红,男,汉族,1977年11月1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鑫之莉茶业经营部诉被告朱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鑫之莉茶叶经营部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鑫之莉茶业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36元,减收176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068元,由原告南京鑫之莉茶业经营部负担。审 判 长 杨 丽人民陪审员 柏法萍人民陪审员 亢小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见习书记员 王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