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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3民初2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陵分公司与何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陵分公司,何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3民初2486号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陵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梅园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095386611M(1-1)。负责人:李仁义,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木生,安徽皖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义,男,汉族,1977年6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陵分公司诉被告何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陵分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何义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陵分公司以其自行向被告催讨为由申请撤回对何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陵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陵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世亚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褚婷婷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