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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6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崔某某申请执行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某,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6执4号申请执行人:崔某某,男,汉族,1957年2月28日出生,住延津县小潭乡大潭村,身份证号:410726195702283414。被执行人:杜某某,男,汉族,1965年3月25日出生,住延津县小潭乡李大吴村,身份证号:410726196503253428。本院在执行崔某某申请执行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津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6民初20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勇审判员  李绍简审判员  姜志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缑玉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