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6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崔某某申请执行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某,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6执4号申请执行人:崔某某,男,汉族,1957年2月28日出生,住延津县小潭乡大潭村,身份证号:410726195702283414。被执行人:杜某某,男,汉族,1965年3月25日出生,住延津县小潭乡李大吴村,身份证号:410726196503253428。本院在执行崔某某申请执行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津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6民初20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勇审判员 李绍简审判员 姜志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缑玉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