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8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段菲菲、张XX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菲菲,张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8执119号申请执行人段菲菲,女,198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高阳县。。被执行人张XX,男,199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地址高阳县。段菲菲与张XX纠纷一案,高阳县人民法院(2016)冀0628民初118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XX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段菲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完毕判决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管理、房产登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XX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段菲菲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XX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段菲菲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志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耀光 来源: